在2014年1月7日召开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对如何打击司法腐败现象做了全面和深入的阐述,振聋发聩。
可能正因如此,守法研究未能形成有吸引力的学术范式,这进一步加大了经验研究的成本。而且,在对社会产生实际影响的法律中,绝大部分是通过行政执法主动实施的,通过司法实施的法律规范的量远小于执法实施的法律规范的量。
这种法律社会学的研究方式与恪守规范解释论的法学研究风格形成鲜明对比,吸引不少旨趣多元的年轻人学习效仿,拓展了法学研究的论域与空间。而人类学和华中村治研究中的整体论,强调将社会生活作为整体来观察,强调各种要素之间的关联性,探讨各种构成要素如何在法律现象中起作用。由于有执法任务的上下级机构、同级部门之间可能存在利益冲突和不均衡,它们可能受相关利益结构的影响,还可能受信息阻滞或能力不足的制约。过程主义范式认为,冲突是出现在整体社会文化背景之下的现象,法律规则不是决定性的,而是纠纷解决过程中谈判的资源,法律程序则是履行规则的手段。三是从理论关切回应现实,从中国法治现代化的理论层面反思现代性的法学话语及其制度基础,切入问题的方式不是政治或政策式的,而常常是微观的,关注人的基本生存境况。
这种整体论视角对于理解社会大众的法律生活秩序至关重要。实证主义方法在质性理解方面缺乏优势,难以担当重任。二是灵活运用社会科学理论,尤其是结合理论有力分析法治实践中的案例和素材,格尔茨、福柯、韦伯、吉登斯等的社会学、人类学、政治学理论,国家与社会理论、民族国家理论、科层制理论、权力理论,以及其他多学科的理论,因此进入法律社会学领域,成为法律经验研究的理论资源。
在具体研究方法上,往往通过参与法治实践,观察法律现象,深度访谈当事人和知情者,掌握饱和的经验材料,从而理解当事人的法律生活经历,把握法律现象的形成发展,解析法律制度的实践过程。虽然经验研究与实证研究在英文中都是empirical research,但强调质性理解的经验研究与受实证主义影响的实证研究区别甚大,因此笔者较早在法学界提倡使用法律经验研究,将之与法律实证研究进行区分。因知识储备和思维习惯方面的原因,法学研究者与社会大众存在距离,他们对民众的法律生活知之不多。从过程切入法律制定、法律实施,可以在具体法治过程中理解各种法律现象,探讨各种因素的影响及其作用机制。
与此同时,一些学者尝试开展实地调查,立足中国基层社会分析法律和法治问题。乡村治理研究包括转型期乡村社会性质研究农村政策基础研究等,试图通过对全国不同区域农村进行深入调研,理解中国乡村社会的治理状况及其区域性差异,从而理解政策和制度进入不同乡村社会的过程、机制及其后果,并力图通过自上而下的政策和制度在乡村社会的实践差异来理解乡村社会本身。
在法律实施中,更是起到明显的主力作用,力图通过贯彻实施法律来达到立法的预设目标。费孝通早就指出,主客二分的实证主义方法论,无法把握中国日常生活世界的理、心和性等,而影响中国社会数千年、实际维护中国社会秩序的思想观念,却无法用现代主流的社会科学方法加以研究,因此需要从社会科学知识论和方法论的角度,扩展社会科学的传统界限。在变化缓慢的社会,既有知识体系的有效性往往较强,从而表现出教条的特征。在这种方法下,社会人类学者更容易深入研究对象之中,全面体会和理解他们的生活世界,避免部分现象对全面特质以偏概全,避免自身文化价值观和主观偏见的制约。
在这种法治模式下,法律制定后国家政权体系的贯彻实施更加重要。这种整体论视角对于理解社会大众的法律生活秩序至关重要。一个重要原因可能是,守法行为涉及个体心理层面,不容易观察,经验研究的成本较高。如需引用,可参阅原文。
实证研究以主客二分的世界观为前提,预设有客观世界的存在,实证研究的目标就是通过科学方法去接近、还原客观世界。法律社会学中的司法研究传统较为深厚,产生了大量的学术成果。
一是科层组织体系内部的任务传递。法律经验研究,要理解众多法律现象的复杂性,包括其内在机制、外在条件、社会基础、实践过程等,探讨各种因素在法律实践中起到了何种作用,以及通过何种机制起作用。
这既是一种知识论,也是一种认识论。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在中国的建立,虽然基于市场经济和社会生活的需要,但借鉴了许多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的要素,不完全是中国社会生活中的自然成长,与中国人生活之间的隔膜还较为常见。在此认识的支配下,过去几年本人带领学术团队开展了较多的执法经验研究。法律运行过程的经验研究,可以从人类学的过程主义范式受到启发,也可以从华中乡土派的农村政策基础研究受到启发。在社会科学中,实证研究一般是通过客观的科学方法,来展开对预设的检验,所使用的方法有较强的数理特征,具有类似于自然科学的科学性外表。法律制度背后隐藏有安顿人生与人心的意图,法治模式之中有人心政治的思路,它们反映不同时空下人们的观念、活法和价值系统。
理解这种法律生活秩序,殊为不易。人类学的质性研究方法、基层治理研究的生活视角,就可以成为有效的方法资源。
这种法律社会学的研究方式与恪守规范解释论的法学研究风格形成鲜明对比,吸引不少旨趣多元的年轻人学习效仿,拓展了法学研究的论域与空间。因此,法律要实现改造社会的重任,更多通过行政系统执法来实现。
尤其是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社会主义建设、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一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国家已经成长起来,在世界经济政治格局中占据至关重要的地位。社会的复杂性给执法带来巨大挑战。
执法过程研究以执法权运行为重心展开,关注执法行为的实际过程,从而勾连起行政体制、执法机构、执法人员、执法对象、社会性质等各种因素。相对于西方国家而言,中国无论是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建立,还是法治作为治国方略的施行,都仅有不长的历史。与此同时,司法场域在每个县域、市域都具有多点性,容易借助调查资源进入,容易开展经验研究。三是从理论关切回应现实,从中国法治现代化的理论层面反思现代性的法学话语及其制度基础,切入问题的方式不是政治或政策式的,而常常是微观的,关注人的基本生存境况。
20世纪60年代,以劳拉·纳德(Laura Nader)为代表的新一代人类学家主张放弃规则中心范式,转向过程主义范式,关注的重点不再是纠纷解决所依据的规则,而变成纠纷解决的实际过程,研究法律与社会的互动过程,重视与纠纷相关联的行为和过程的描述及分析。法律生活秩序的研究进路 法律生活秩序是与法律有关的社会生活的条理、次序和状态,具体包括:有关法律规则的社会现象是如何形成的,在日常生活中是如何自洽或不自洽的,法律规则是如何安顿或难以安顿人心的,等等。
法律运行过程研究关注法律运行的动态,以实际运行的法律现象而不是法律文本为研究对象,这与法律制度的研究有所区别。苏力的研究对20世纪90年代以后的法律社会学有较大的带动作用,今天法律经验研究中的不少人都直接受到了他的影响。
这些优秀法律文化,以及那些没有写入法律制度、存留于非正式制度和习惯的规则,都反映和体现中国人的活法和过日子的逻辑。而在转型社会,这恰恰较为困难,其中有法律职业与社会生活区隔的原因,更多则是因为,随着社会日益复杂化,不同群体、阶层、职业日益区隔,互相不理解对方职业和领域的运行机制和现象规律。
法律经验研究可以用适合的方法进入陌生领域,去理解和阐释法律现象。在乡土中国开启向城乡中国的转型之时,苏力从乡土社会的法治切入,借助文学素材或实地调查素材,在直觉基础上展开法律社会问题研究,指出以西方法律和法治为理想模型的建构主义法治实践的悖谬之处,提出要重视本土资源,从而呈现出一种反思法治现代化的姿态。司法过程包括司法体制对法院的影响、法院之间的关系、法官管理、审判组织、案件受理、审判人员选派、开庭审理、裁判形成和宣布、裁判执行、案件管理、司法效果评价等一系列环节和各种要素。法律社会学研究传统、社会人类学研究传统和华中村治研究传统,构成其主要渊源。
法律职业群体内部(如法官、律师和其他法律工作者)的价值观念、思想意识、思维方式,以法律职业主义为底色,构成了一种内部法律文化。过程主义范式可以被借鉴用于分析纠纷解决之外的更广泛的法律运行过程,有助于理解法律现象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可以更加细腻深入地理解法律运行。
这正是法律经验研究的时代机遇和时代任务。人类学家直接参与研究对象(往往是初民社会)的生活,深入这些民族中进行直接的观察,参与他们的活动、与他们深度交谈、观察他们的活动,收集第一手的素材,来了解这些民族的政治、经济、社会、民俗和文化现象,深度理解他们的文化机制,并通过民族志写作来呈现。
人是追求意义和价值的动物,而相应的价值和意义嵌入在文化之中,是长期历史积累的产物,虽然并非不能改变,却难以在短期内快速改变。如此,不少领域的法律缺乏稳定性,法律预设的社会生活秩序也难以生成。